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养老福利机构、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所有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住人建筑应达到消防安全条件。住人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建筑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搭建,室内装饰装修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每幢建筑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配置灭火器材,保证完好正常运行。
三、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室内严禁吸烟。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后上岗,达到“一懂三会”,即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
五、立即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立即开展一次全员参加的演练。今后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演练。
六、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违规施工,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公民发现养老福利机构、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