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卫处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值班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保证保卫处对内、对外联络渠道通畅,及时发现、应对、处理校园及校园周边突发案事件,统一指挥调度、有效控制事态,高质量完成值班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卫处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当日08:30—次日08:30。
第二条 在岗值班实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巡查巡岗工作,严禁迟到、早退,严禁擅自脱岗、睡岗、漏岗。
第三条 未经值班领导同意,各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请人代班或替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岗,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调班通知单》,并报带班领导同意。
第四条 值班期间发生重特大案事件时,值班人员须严格按照值班工作要求和相关工作预案,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并准确、完整地填写值班记录。
第五条 值班人员轮班用餐期间,值班室必须保持有1人以上在岗值班,用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小时;突发重特大案事件时,值班室须保持有1人以上在岗值班。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细填写值班记录。接报事件要准确填写报案人员(姓名、单位、电话等)、接报时间、地点、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室通讯设施、家具、警械及被服等物品的管理;保持值班专线畅通,严禁因私拨打值班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未经允许的外来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
第八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饮酒或酒后上岗,严禁在值班室从事饮酒、打牌等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轻信、制造、传播不利于学校安全稳定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形象的谣言。
第十条 在岗值班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值班记录不完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岗位饮酒或酒后上岗、重特大案事件处置不力等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作出书面检讨并取消当年度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值班补贴,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