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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园犬只管理的通告

作者:时间:2013-05-03点击数:

为进一步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切实维护校园内正常的教学办公秩序,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犬只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学校行政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运动场等公共区域禁止饲养任何犬只。学校家属区属于限制养犬区域,住户必须持有畜牧部门颁发的《犬类免疫证》和公安派出所颁发的《养犬许可证》以及犬牌方可养犬,同时必须圈养或拴养;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犬只,请犬主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到所属派出所办理。

二、严禁在校学生饲养或携带任何大小犬只出入学校。

三、严禁校外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

四、学校职工和住户居民饲养的观赏犬、宠物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要主动树立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并要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

五、学校职工、居民携犬出户时,必须带犬链(绳),犬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禁止敞放遛犬。遛犬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进入校园行政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运动场等禁养区域。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学校养犬职工、居民违反《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七、对于校内出现的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都将视其为流浪犬,保卫处应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八、严禁在犬只禁入区内遛犬,一经发现,师生均有权制止或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可向公安机关和保卫处举报。

九、凡违反规定者,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希望各单位和校内商家、住户予以高度重视,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积极配合,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和谐平安。

平顶山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

保卫处

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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