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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家属区出租房屋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时间:2015-10-12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接新城公安分局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现将我校家属区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屋出租要在出租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备案,与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配合派出所建立《出租房屋档案》。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排查不安全隐患。

3.房屋出租人要对承租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如实、全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址等),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派出所(或警务室),由社区民警对该人的信息进行核验。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服从、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望没在学校警务室备案的房屋出租户尽快到学校警务室或保卫处治安科办理房屋出租备案手续。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2077231;联系人:王警官;(科技楼一楼警务室)

2、联系电话:2077205:联系人:李鸿旭;(办公楼保卫处212办公室)

特此通知。

保卫处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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